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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点击数:

黑龙江工程学院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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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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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工作,使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工作,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利用黑龙江工程学院名义或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的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举办非学历教育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不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管办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等实体办学单位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主要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

第六条?办学单位是指学校设置的可承担教学科研及培训任务的各二级学院等实体单位。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学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习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程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七)其他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参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所属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工作负全责,各二级学院指派一名学院领导作为专门负责人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将非学历教育工作列入年初工作计划;

(二)负责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专家、学者授课,确保高质量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同时对授课内容严格把关;

(三)负责建立稳定的培训管理队伍,精心设计各项教学环节,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负责具体培训项目相关材料的申报、管理与报送工作,以及相关教育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五)负责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立项,及时将“项目立项审批材料”、“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项目教学实施方案”等报继续教育学院。任何单位未经报批,不准举办冠以“黑龙江工程学院”和“龙江工程”名称的非学历教育活动;严禁将办学权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校外的组织和个人;

(六)负责起草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合同包括:项目名称、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合作期限等;

(七)负责编写项目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任课教师情况、课程进度、考核方式、质量保障体系等;

(八)负责“项目合同、培训方案、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证书发放记录”等存档材料管理;

(九)负责非学历教育学员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其他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条?依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对业绩突出的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办学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激励。教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授课学时数计入年终工作量,作为各项评审依据。

第三章??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开班通知、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收支预算、日常管理制度、项目委托合同(协议)等,有合作办学情况的还需提交合作方资质材料及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对于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文件精神,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文件精神履行报批程序。非学历教育原则上省内招生,申请举办跨省招生,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文件精神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招生(受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除外)。

第十三条?办学单位不得举办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办学单位需严把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关,招生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有违反国家、地方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得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误导学员,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广告和简章需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办学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第四章??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办学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培训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六条?合作办学应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办学单位可与合作单位采用共建共享、资源互换等合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共同发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法务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作协议中需明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签订合同前需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相应会议决定。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及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学校最新的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办学单位需按项目实施细则开展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模式及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学员管理,规范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遴选、教师考核等长效机制,组建一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非学历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突出课程的实用性、时代性、前沿性,创新教学方式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办学单位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录制视频课程,推动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办学单位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的内容审核,以及学员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培训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严禁散播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六章???证书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进修证书、培训证书、单科结业证书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申领与审核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办学单位按实际学员人数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学员花名册》,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并制作学员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证书实行"一班一办”,应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各办学单位在完成培训考核后,合格名单(附成绩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发放证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办学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承担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备案明细表》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办学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学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八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由办学单位自行协调解决教学资源。确需占用校内报告厅、教室、宿舍、运动场馆、图书馆、机房等公用资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年度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务、资产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七条?继续教育学院和办学单位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全过程实行两级督导检查机制。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继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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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2.黑龙江工程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宣传广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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